根據《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》第三十九條規定,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,經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符合領取條件的,從次月起發放失業保險金。自2020年11月起,我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時間調整為每月10日前發放上月的失業保險金(遇節假日順延)。調整過渡期間11月份未領到的失業保險金將于12月10日前撥付到位。 特此通知 汕頭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2020年10月2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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